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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样数的确定
1.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采样
(1)应采集造成该环境污染案件的固体废物样品。
(2)产生来源、工艺明确的固体废物,若固体废物仍在产生,对产生环节的固体废物进行采集。若固体废物不再产生,优先对可类比工艺项目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如无可类比工艺项目,根据工艺分析无法排除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产生来源、工艺不明确的固体废物,采集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能够代表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的样品,每类样品的份样数一般为5~10个。
2.环境污染事件次生固体废物鉴别采样
(1)应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
(2)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土壤、水体沉积物等,应按照GB34330确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属于固体废物,以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2-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3)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按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采样。
3.产生单位固体废物鉴别采样
(1)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最确定采样份样数,下文第(4)条所列情形除外,表2-2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表2-2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2)固体废物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时,若采集可类比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则依据可类比工艺的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若采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应以遗留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3)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稳定运行时的实际产生髭为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①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②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小于二个月,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③如存在平行生产线,且生产原辅材料和生产能力不影响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以单条生产线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2-2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
①固体废物为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根据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原因判断使用过程对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影响,如无影响,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但不得少于5份。
②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有证据表明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但不得少于5份。如污泥为间歇产生,可根据浓缩池污泥脱水频率确定份样数,每次脱水采集2个样品。
③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但不得少于5份。
④贮存于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敞口容器、槽罐车内的液态废物,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但不得少于5份。
⑤贮存于可移动的小型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当容器数量少于所需份样数量时,可减少采样份样数。
(三)份样量的确定
(1)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②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3中规定的质量。
表2-3不同颗粒直径的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集的最小份样虽
(2)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及留样的需要。
(四)采样时间和频次
(1)连续产生。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内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取一次,作为一个份样。
(2)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 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仅需要采集一次。
(3)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或环境污 染事件次生固体废物鉴别采样,仅需要采集一次。
文章来源:《危险废物鉴别及土壤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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