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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00:00 作者:生态环境部 阅读量:2207

2020年9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按规定,所有申请的单位需满足以下七项基本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协作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该方法的验证单位。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10项以上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及正在承担2项以上标准项目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3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根据目录,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共17项,涉及分析方法标准、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样品四个部分,其中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8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共2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5项,环境标准样品2项。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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