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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项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现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另外,联合生产企业内的石灰分厂、电石分厂或独立石灰生产设施也应执行该项新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将“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氮氧化物(以 NO2 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2.修改内容为:人工干燥及焙烧窑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
3.增加内容为: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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