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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地表水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 作者:化工仪器网 阅读量:1139

 

为推动完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的管理及实施技术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月24日印发给有关单位,还望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实施,强化技术宣贯和培训,确保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站点管理、站房与采水设施管理、预处理与采配水单元管理、留样单元运行管理、安装与验收管理、运行与维护管理、停运管理、质量控制管理、数据审核管理、运维交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保密管理、处罚与奖励、附则。该细则规定了运维机构在水站运维中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和义务,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在站点管理方面,细则指出:国控水站监测点位的设置由生态环境部确认,未经生态环境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此外,运维机构应关注站点位置和采水位置的变化,发现监测站点出现未经批准的变更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站;因自然河道摆动,水位下降等原因导致原采水点失去水样代表性或代表性不足时,运维机构应及时通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并在平台报备。

在站房与采水设施管理方面,细则明确:国控水站中除常规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分析仪外,其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物理隔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物理隔断的,不得影响国控水站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运维机构应对国控水站中的物理隔断情况进行备案,若出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影响国控水站仪器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总站报告。

在预处理与采配水单元管理方面,细则规定:预处理方式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自动监测仪器对水样的要求设计,可采取预沉淀、过滤、匀化等措施。预处理不得改变水样的代表性,保证自动仪器监测结果与手工分析结果符合《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而且,针对泥沙较大水体,以及暴雨、泄洪等因素导致浊度升高影响国控水站仪器正常监测的,应根据水体实际情况调整预处理方式,调整后不应改变水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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