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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抽样
4.1 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流水线,同一级别规格的为一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等)。
4.2 抽样条件
4.2.1 抽样用器具
抽样用洁净的不锈钢剪刀、手铲、手套、聚乙烯塑料袋、保温盛样箱。
4.2.2 堆垛条件
入库后的产品按生产日期依次堆垛,便于抽样。
4.3 抽样比例
以一检验批为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应取件数:
式中:S—取样件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取整数);
N—被检验商品总件数。
4.4 抽样方法
按报验单,核对所列规格、件数、重量、唛头与实际货物是否相符合,若符合,在堆垛中随机抽取,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4.5 样品制备与保存
4.5.1 袋装产品
小包装每箱任取一袋,对于大包装每箱取500 g立即装入塑料袋内。
微生物检验取样按SN 0330 进行。
4.5.2 标注
抽好的样品应在样品袋上标明报验号、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取样人姓名和取样日期等。
4.5.3 样品保存
样品必须放在-18℃以下的低温状态保存,保存期为四个月。
5 检验
按检验批,对出口产品进行包装及标志检验、温度检验、重量检验、感官检验、规格检验、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等。
5.1 检验场所条件
5.1.1 检验场所应自然光线充足、温度适宜、通风良好、无异味、清洁卫生。
5.1.2 检验工具
5.1.2.1 衡器
应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衡器最大称重值应低于样品质量的五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被称样品质量的十倍。
5.1.2.2 不锈钢操作台
应平整光滑,易清洗消毒,耐腐蚀。
5.1.2.3 白瓷盆
应清洁卫生,无异味,大小应能均匀铺开样品为宜。
5.1.2.4 铲、小刀、剪刀、镊子
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
5.1.2.5 样箱(袋)
必须无毒、清洁卫生、无异味。
5.1.2.6 温度计
量程为±50℃,分度为0.5℃的温度计。
5.1.2.7 尺
不锈钢尺或卡尺,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
5.1.2.8 其他
天平:感量0.1g。
微波炉:1 000 W。
煮锅:2 L。
发酵试管:5 mL。
研钵:60或100 mL。
5.2 包装使用性能和标志检验
5.2.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应检查全批货物的外包装,观察包装外观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是否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外包装封口是否牢固。
5.2.2 内包装检验
开箱后检验箱内塑料袋是否破口或封口是否牢固、良好、彩印是否清晰、颜料是否脱落,以至可能污染商品等。
5.2.3 标志检验
检验内外包装,包装袋上的品名、唛头、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内容物相符,书写是否正确、清晰,凡注明营养成分的,是否符合GB 7718、GB 13432标准。
5.3 温度检验
按GB 8863第8章执行。
5.4 重量检验
5.4.1 袋装干冻品
从箱中抽取出整袋样品直接称重,先称毛重后称皮重。净重按式(2)计算:
W=W1-W2······(2)
式中:W—净重,kg;
W1—毛重,kg;
W2—皮重,kg。
5.4.2 镀冰衣品
将产品在空气中自然解冻后,放在塑料筐或其他容器中沥水,再按5.4.1进行。
相关链接: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一)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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