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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该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使用下述适用的引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给出术语和定义时应注意与已出版的标准间的协调性,避免重复和矛盾。需重复某定义时,应在定义之下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并将该标准列入参考文献。
具体规定见GB/T 20001.1。
6.9 符号和缩略语
符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和缩略语一览表。
适用时,所有符号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给出: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
—无角标字母置于有角标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
—拉丁字母置于希腊字母之前;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该要素可与术语和定义要素合并。必要时,还可将“单位”合并入内,如“术语、定义、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具体规定见GB/T 20001.2。
6.10 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要求可与技术要求要素合并。应针对产品(必要时包括原料和生产加工过程)给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应包含下述内容:
a)以直接或引用方式给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质量等方面;
b)给出相关检验项目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必要时,可以针对不同等级或规格给出不同的判定标准。这些判定标准不应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标准中检验项目的确定应以便利食品、化妆品的进出口贸易为目的,以足以判定食品、化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限度,并与同类产品现行有效标准中的要求相协调。
标准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及其判定标准宜按感官检验、物理学检验、化学检验、生物学检验、放射性物质残留检验、标签和包装、其他检验类别的顺序依次给出。
6.11 检验
6.11.1 抽样和制样
抽样与制样为必备要素。应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为原则,给出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和制样方法。同时,应对抽样和制样过程中涉及的环境要求、操作要求、样品防护及样品传递时限做出必要的规定。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应对样品的保存条件及标识内容做出必要的规定。
如果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抽样或制样方法适用,应直接引用,否则应进行编写。抽样和制样要素可与试验方法要素合并,其内容宜包括:
a)抽样用具;
b)检验批;
c)抽样方法;
d)抽样数量;
e)样品的制备;
f)样品的保存。
6.13.2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为必备要素。本条应以直接或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试验方法,其排列顺序宜与6.10规定检验项目排列顺序相一致。
6.11.3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为可选要素。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现成的试验方法,则应以引用的方式给出,否则应编写试验方法。为使标准的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编写的试验方法宜以规范性附录形式给出。
试验方法的编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6.11.4 标签和包装
标签和包装为必备要素。标签和包装宜与技术要求合并列于所有检验项目之后。
6.11.5 运输
运输为可选要素。宜对食品、化妆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6.12 结果判定和处理
结果判定和处理为必备要素。对结果判定和处理的规定不应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13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可选要素。对检验有效期的规定不应违反相关法规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6.14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置于标准正文之后。为使标准的结构清晰层次分明,某些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宜编写在规范性附录中,作为对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补充或细化。规范性附录是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标准中提及时应采用“遵照附录×的规定”,“见附录×”等措词方式。
6.15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置于规范性附录之后。资料性附录给出对理解和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但不应包含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
标准中提及时,应采用“参见附录×”等措词方式。
6.1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为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宜列出参考文献(包括电子文献)。
参考文献指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和资料性引用文件,具体包括:
a)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标示术语所出自的标准;
b)标准中资料性附录提及的文件;
c)标准中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d)标准条文中的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e)摘抄形式引用时,被抄录的文件;
f)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
可作为参考文献的电子文献包括电子专著、电子专著的析出文献、电子连续出版物、电子连续出版物的析出文献、电子专利文献等。
参考文献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其著录格式应遵照GB/T 7714的有关规定。
6.17 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为方便标准使用,宜在标准的最后设置索引,以提供一个不同于目次的检索标准内容的方法。
中文索引应以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英文索引应以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6.18 其他要素与规则
6.18.1 条文的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和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条文的注和示例应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同一章或条内只有一个注(或示例)时,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或“示例:”);有若干个注(或示例)时,则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注1:”“注2:”(或“示例1:”、“示例2”)。
6.18.2 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用来提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并尽量少用。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下边。
通常,脚注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全文中脚注应连续编号。在需要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
6.18.3 其他
标准中表述所用助动词、图、表、引用、数和数值的表示、量和单位、数学公式等规定见GB/T 1.1。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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