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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5.2 试验用工具、曼具及材料
试验用工具、量具及材料包括:
a)重力祛码(量值100N,三等)。
b)秒表(分度值0.01S)。
c)千分尺(测量范围0 mm~25 mm,分度值0.001 mm)。
d)测温仪(测量范围60℃~180℃,分度值0.1℃)。
e)无酸、无光漂白烟纸(约为17g/m2)。
5.3 上下平行圆板
5.3.1 上下平行圆板尺寸测量
用千分尺测量上下平行圆板尺寸。
5.3.2 平板温度试验
上下平板温度稳定后用测温仪测量上下平板的温度。
5.4 位移测量装置
用千分尺测量位移测量装置的精度。
5.5 平板移动装置
用千分尺测量上下平板的相对垂直距离,用秒表测量平板移动装置移动的时间。
5.6 负荷装置试验
用重力祛码对加载装置进行负荷试验。
5.7 计时装置试验
用秒表对计时装置进行计时试验。
5.8 外观与电气性能试验
外观与电气性能试验按HG/T 2382的要求进行。
5.9 颠簸试验
塑性计包装后,用载重汽车以30 km/h~40 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上运行200 km或在颠簸试验台上做相应的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每台产品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文件方能出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按5.3~5.8逐条逐台进行,其结界应符合4.2~4.7的规定。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按5.3~5.9逐条抽样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4.8的规定。
6.4.2 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产)。
b)产品设计、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及配套元、器件有重大变更。
c)成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d)同类产品的质量鉴定。
6.5 抽样
定期抽查进行型式试验,一般每年抽查一次,每次不应少于2台。
6.6 判定规则
6.6.1 在出厂检验时,若有不合格项,可进行一次修复,重新送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台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在型式检验时,若有一台不合格,可进行二次修复;若同一个项目有两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和包装
7.1 每台产品应有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
7.2 产品应固定在包装箱内,确保在运输中不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
7.3 包装箱选用材料和结构要防止风沙、雨水侵入箱内。
7.4 所带附件应油封包装。
7.5 包装箱外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及出厂编号。
b)收货单位及地址。
c)箱子尺寸、毛重、箱子重心线及吊索位置。
d)“向上”“精密仪器”“轻放”等字样及图样。
相关链接:橡胶快速塑性计技术条件(二)
文章来源:《化学试剂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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