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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5.2 试验用工具、量具及仪器
试验用工具、量具及仪器包括:
a)秒表(分度值0.01s)。
b)钢直尺(分度值为1 mm,最大测量范围为6面mm)。
c)检验用天平或相应的衡器(感量0.1g,最大测量范围为10 kg)。
d)游标卡尺(分度值0.02mm,最大测量范围为200mm)。
e)游标万能角度尺(分度值2')。
f)有关检验用的试样及通用工具、量具。
5.3 辊筒旋转速度试验
用秒表记下辊筒旋转40转的时间,计算辊筒旋转速度,做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4 辊筒每旋转1转夹持器水平移动距离试验
在辊筒和夹持器起始位置上各做上标记,目测并记数。当辊筒旋转20转时,用游标卡尺直接测量夹持器水平移动距离,并按式(1)计算。
S=L/20······(1)
式中:
S—辊筒旋转1r,夹持器的水平移动距离,单位为毫米(mm);
L—辊筒旋转20 r,夹持器水平移动的总距离,单位为毫米(mm)。
以上试验测三次,计算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5 夹持器旋转偏差试验
用秒表测出夹持器旋转1转的时间t1和辊筒旋转50转的时间t2,按式(2)计算旋转偏差。
δ=(t1-t2)/t2×100%······(2)
式中:
δ—夹持器旋转偏差;
t1—夹持器旋转1r的时间,单位为秒(s) ;
t2—辊筒旋转50 r的时间,单位为秒(s)。
以上试验测三次,计算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6 磨耗行程的试验
用试样卡规安装试样,使其伸出长度在2.0 mm±0.2 mm范围,用秒表测出其与辊筒实际接触的时间,乘以5.3所测数据,即为辊筒的旋转转数。
以上试验测三次,计算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7 磨耗试验时试样上的垂直作用力试验
用天平称量夹持器上所压的二个祛码质量,用相应衡器称量夹持器本身的质量,再用三者之和换算为重力。
5.8 夹持器中心轴线及倾角位置测试
用钢直尺、游标卡尺、万能角度尺测量夹持器中心轴线及倾角位置数据。
5.9 安全装置试验
试样达到预定的磨耗行程时,若电气系统失灵,则机械系统应能起到保险作用。
5.10 外观和电气性能
外观和电气性能试验按HG/T 2382的要求进行。
5.11 运输颠簸试验
旋转滚筒式磨耗机包装后,用载重汽车以30 km/h~40 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上运行200 km或在颠簸试验台上做相应的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每台产品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文件方能出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5.3~5.10逐条逐台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4.9的规定。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按5.3~5.11逐条抽样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4.10的规定。
6.4.2 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产)。
b)产品设计、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及配套元、器件有重大变更。
c)成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d)同类产品的质量鉴定。
6.5 抽样
定期抽查进行型式试验,一般每年抽查一次,每次不应少于2台。
6.6 判定规则
6.6.1 在出厂检验时,若有不合格项,可进行一次修复,重新送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台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在型式检验时,若有一台不合格,可进行一次修复;若同一个项目有两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和包装
7.1 每台产品应有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
7.2 产品应固定在包装箱内,确保在运输中不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
7.3 包装箱选用材料和结构要防止风沙、雨水侵入箱内。
7.4 包装箱外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及出厂编号。
b)收货单位及地址。
c)箱子尺寸、毛重、箱子重心线及吊索位置。
d)字样及图样,如“小心轻放”,“向上”等,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相关链接:旋转辊筒式磨耗机技术条件(一)
文章来源:《化学试剂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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