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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惩处标准 | |
二氧化硫超标达0.25倍 |
罚缴20万元 |
每递增0.25倍(含0.25倍) |
罚缴20万元 |
二氧化氮超标达0.25倍 |
罚缴20万元 |
每递增0.25倍(含0.25倍) |
罚缴20万元 |
可吸入颗粒物超标达0.5倍 |
罚缴20万元 |
每递增0.25倍(含0.25倍) |
罚缴20万元 |
据辽宁省环保厅最新消息,《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
据了解,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截至10月末,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3460万元,大连160万元、鞍山780万元、抚顺160万元、本溪20万元、营口40万元、辽阳500万元、葫芦岛300万元。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 气质量。
《办法》规定考核指标暂定为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三项,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 三项中任何一项日平均浓度值超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市黄色通报。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值超标 0.25倍以上,或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给予有关市红色通报,要求有关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相应惩处。
此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市每月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和罚缴总额通报各有关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罚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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