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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必须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GB3838-200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组织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的目的在于评价各类功能水域的主要水环境质量指标是否满足功能要求。混合区和过渡区不作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一)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指标
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对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指标至少包括表1.19的要求。
表1.19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指标
(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GB3838-2002中“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的要求执行。湖库营养状态与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要求的关系见表1.20。
表1.20.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要求与湖库营养状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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