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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水质监测数据是指根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设定的监测点位(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所获得的数据。在审核待上报的监测数据时,应根据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整理、报表填写等过程,认真审核水质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可比性,并做到三级审核。目前,国家、省、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基本都有水质监测数据系统。用来收集和管理辖区内的水质监测数据。下面主要介绍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中,水质监测数据的收集与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一、数据填报
(一)填报内容及格式
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中除水环境监测数据外,还包括测站名称、测站代码、河流名称、河流代码、断面名称、断面代码、控制属性、采样时间、水期代码。水环境监测数据包括有河流和湖库水体监测数据。具体如下:
河流:水温、流量、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湖库:水温、水位、pH、电导率、透明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氮、总磷、叶绿素a、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二)数据的合法性
所有上报的监测数据必须是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91-2002)要求的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不得填表、不得上报、不得录入系统。
(三)数据的有效性
所有上报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值。在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91-2002)测得的监测数据中,如果发现可疑数据,应结合现场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或进行数据检验,若被判为奇异值的应为无效数据。所有被判为无效值的数据不得填表、不得上报、不得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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