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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监测目的、监测对象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的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4)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5)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10日内进行采样。
(6)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见第9章“应急监测”)。
(7)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第7章“流域监测”执行。
(8)为配合局部小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常规的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均为月监测。
(二)数据整理与上报
纸质文件(邮寄传真)、电子件(光盘、邮件)、专用软件直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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