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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磺胺类药物(如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和磺胺间甲氧嘧啶等)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原则、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疾病的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2004-03-24国务院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的间隔时间。
4作用与用途
4.1磺胺类药物为广谱抑菌剂,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有抑制作用,可用于治疗由嗜水气单胞菌(Aeromozzas hydrophila )、温和气单胞菌(Aeromonas sobria )、荧光假单胞菌(Pseudonas fluo- rescens)、迟缓爱德华菌(Edwardsiella tarda)、鳗弧菌(Vibrio anguillarum),副溶血弧菌(Vibrio parah- aemolyticus')、杀鱼巴斯德氏菌(Pasteurella piscicida )、诺卡菌(Nocardia kampachi)、链球菌coccus spp)等引起的水产动物的细菌性疾病。部分磺胺类药物也适用于鞭毛虫、球虫等一些原虫引起的 病害治疗。
4.2磺胺类药物的主要用途为:
a) 磺胺嘧啶[N-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产动物全身性以及脑部细菌性疾病治疗;
b) 磺胺二甲嘧啶[N-(4,6-二甲基-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鱼类赤鳍病、疖疮病、竖鳞病和副溶血弧菌病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鱼病以及由鞭毛虫、球虫等一些原虫引起的疾病的治疗;
c) 磺胺甲噁唑[N-(5-甲基-3-异噁唑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产动物嗜水气单胞菌、温和 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巴斯德氏菌和诺卡氏菌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治疗;
d)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4-(对氨基苯磺酰胺基)-2,6-二甲氧基嘧啶]:主要用于鱼类疖疮病、竖鳞病、 鳗弧菌病、副溶血弧菌病等对磺胺药敏感菌引起的细菌性鱼病的治疗;
e) 磺胺间甲氧嘧啶[N-(6 -甲氧基-4-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用于由嗜水气单胞菌、温和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迟缓爱德华菌、鳗弧菌、副溶血弧菌、杀鱼巴斯德氏菌、诺卡氏菌和链球菌等引 起的水产动物细菌性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一些原虫引起的疾病治疗。
5使用原则
5.1经临床和实验室准确诊断后,允许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或根据产品说明书使用本类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相应疾病进行及时治疗。
5. 2所用本类药物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 的供应商。
5. 3所用本类药物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 程、生产单位、批号及有效期。
5. 4使用时应根据品种、个体差异、水质、气候、病情等因素,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对用法、用量适当 调整。
5. 5不得添加本类药物用于促进水产动物生长或预防水产动物疾病。
5. 6本类药物与其他药物联合应用时,应尽可能争取协同作用,避免无关作用和拮抗作用。
5.7不得以全池泼洒的方式使用本类药物。
5.8休药期按第8章规定执行。作为食品出售时,须符合药物残留限量等有关标准。
5.9使用后应及时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售出后2年以上。
文章来源:《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及监测方法查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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