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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汞的测定
按GB/T 13081—1991规定执行。
4.3无机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 45—1996 规定执行。
4.4镉的测定
按GB/T 13082—1991规定执行。
4.5铬的测定
按GB/T 13088—1991规定执行。
4.6氟的测定
按GB/T 13083—1991规定执行。
4.7游离棉酚的测定
按GB/T 13086—1991规定执行。
4.8氰化物的测定
按GB/T 13084—1991规定执行。
4.9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 9675—1988规定执行。
4. 10异硫氰酸酯的测定
按GB/T 13087—1991规定执行。
4. 11噁唑烷硫酮的测定
按GB/T 13089—1991规定执行。
4. 12油脂酸价的测定
按SC3501—1996规定执行。
4. 13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 GB/T 8381—1987、GB/T 17480—1998 规定执行,其中 GB/T 8381—1987 为仲裁方法。
4.14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13090—1991规定执行。
4. 15沙门氏菌的检验
按GB/T 13091—1991规定执行。
4.16霉菌的检验
按GB/T 13092-1991规定执行,注意计数时不应计入酵母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生产企业中每天(班)生产的成品为一检验批,按批号抽样。在销售者或用户处按产品出厂包装的 标示批号抽样。
5.2抽样
渔用配合饲料产品的抽样按GB/T 14699. 1—1993规定执行。
批量在1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四分之一抽取。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10袋。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型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时一般应用钢管或铜制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器。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后按四分法分别留样。每批饲料的检验用样品不少于500g。另有同样数量的样品作留样备查。
作为抽样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型号、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人签字等。
5.3判定
5.3. 1渔用配合饲料中所检的各项安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3. 2所检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文章来源:《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及监测方法查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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