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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药品生产操作相比较,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存在很多的特殊性,必须对这个特殊性进行研究,找到生产操作的特殊要求。
(一)原辅料的控制
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的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应明确规定原辅料的供货渠道、货源及适用范围。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放行后方可发放使用。
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才能放行相应的成品。
(二)种子批和细胞库系统
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
应通过连续生产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和细胞库的适用性。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一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或变异的风险。种子批或细胞库与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
应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细胞库和操作人员。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不应在同一区域或由同一人同时处理其他活性或传染性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
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才允许从事种子批和细胞库操作,且需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的人员应经过批准。种子批和细胞库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有记录。储藏容器应有明确的标签,并于适当温度下保存。库存台账应长期妥善保存。冷藏库的温度应有连续记录,液氮储藏条件应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储藏条件的偏差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储藏方式应能避免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分别妥善保存,只允许指定人员进入,以避免全部丢失的风险。
在储藏期间,装有主代种子批、主代细胞库或工作种子批、工作细胞库的全部容器应同等处理。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储藏。
(三)生产操作的特殊要求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中的“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应证明培养基促进生长的特性。培养基中不得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向发酵罐或其他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产品的离心和混合过程可能会产生悬浮微粒,有必要对这些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活性生物的扩散。
培养基应尽可能在线灭菌。向发酵罐、反应罐中通气、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时尽可能使用可在线灭菌的过滤器。
应对任何病毒去除或灭活工序进行充分验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已完成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有有效的原位消毒设施,单独灭菌或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不同产品的纯化应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并应在不同批次之间进行灭菌或消毒。不得将同一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明确规定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纯化用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经过验证。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程序避免引起交叉污染。有些用具或设备要根据生产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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