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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是计量工作的根基

发布时间:2015-06-10 00:00 作者:中国计量网 阅读量:712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犹如一阵春风让全国计量界感到春意浓浓。《规划》就是宣言书、动员令和集结号。我国的计量工作将在《规划》的指引下,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全景版”, 集6个部分、30条文和6个专栏。对全国的计量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基本上完成了计量工作国家级的顶层设计。《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升级版”。既有承前启后,也有升级换代的全新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完成《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建立一批国家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全面提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量传溯源能力”等。《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核心版”。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各个企业,在《规划》的统领下,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强化《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完成顶层设计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计量法治建设的指路明灯,更是抓紧制修订《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不二法则。

《规划》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多次阐述和明确提出计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健全完善的紧迫性。《规划》的“发展现状与形势”中指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中指出,突出法制建设, 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到2020年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划》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中提出,完成《计量法》修订,全面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形成统一、协调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已经过28个年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有关计量的第一部法律, 对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20多年过去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社会各方面对计量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入世的发展态势)的快速发展都使得现行《计量法》很难再适应当前及今后的计量工作的要求,加速修订《计量法》是形势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是计量工作自身发展、适应发展的需要。

2000年夏,根据当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的指示,计量司组织了4位同志在北京召开了修改《计量法》起步工作酝酿会议。会上,首先学习了有关领导要求组织修改《计量法》的指示精神。充分肯定了《计量法》施行中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在我国计量法治建设中的功绩;同时,也认真地探讨了现行《计量法》的十余个“不适应”。例如,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还是审批前置; 不适应入世的形势,“校准” 是国际通行做法没有采用;不适应简政放权的趋势,对企业的计量行为管得过多、过死而且又管不好; 不适应与时俱进的计量需求,对能源计量、民生计量和定量包装等没有或缺少计量法治管理;不适应对日益增多的、纷杂的计量行为的有效管理,现行计量法本质上还是一部器具法;不适应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处罚力度偏低甚至太轻;不适应国际计量组织推荐的“计量法要素”的立法重点和有关条文等。

其次,认真地学习了能够收集到的地方性计量法规和地方政府计量规章20余件。对地方立法中创新性的、与时俱进的、行之有效的计量条文一一作了研究和探讨。还认真地学习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文件,特别是“计量法要素”等内容,尽量以国际视野、战略眼光来审视我国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从中寻找衔接点、共通点和区别点,努力做到“以我为主”、兼顾惯例。

之后,根据国家对制修订法律法规的要求精神, 在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章节和排序并且草拟了条款, 当时草拟的条款有100余条。最后,还加上修法的必要性,修法的基本原则等相关文稿。笔者作为一名有幸参加这项工作的唯一的地方计量工作者深刻感受到: 当时老一辈计量工作者立法的艰巨、修法的艰苦、宣法的艰难、护法的艰辛。

《规划》为修改《计量法》也提供了学习和研究的范例。例如第十六条“构建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提出了“能源资源计量”用语,非常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四条又指出,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笔者以为一是明确了概念,能源是资源, 计量工作是为节约资源服务,范围开阔、立意更高;二是强调了根本,节约资源是国策。计量活动是为“国计民生”服务,只能加强,不能有丝毫松懈。《规划》中诸如此类的用语和提法,值得进一步学习,并且在修订《计量法》中仔细推敲和取得一致。《规划》已经发布,要始终把计量的法治建设摆在核心的位置上去考量,要始终把修订《计量法》摆在从重从快的位置上去落实。同时,要坚持一是中国特色的计量法治建设;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可能采用国际“计量法要素”的相关内容和表述;三是把“管对、管少、管好”的修法要诀,体会好、表达好;四是不要求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五是修订《计量法》的紧迫感、时代感和使命感,需要集中讨论一些问题、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一些力量尽快完成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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