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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一)

发布时间:2020-07-1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9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材料。

2.3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4 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5 规格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3 食品添加剂标识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3.5 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含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3.7 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8~3.9的规定。

3.8 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7718-2011中3.10~3.11的规定。

3.9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4 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4.1 名称

4.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4.1.2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若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4.1.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

4.1.4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定性说明。

4.1.5 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4.1.6 除了标示上述名称外,可以选择标示“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或英文缩写”、“音译名称”、“商标名称”“INS号”、“CNS号”、GB2760中的香料“编码”“FEMA编号”等。

食品用香精还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称前或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4.1.5规定的名称,且字号不能大于4.1.2~4.1.5规定的名称的字样。

4.2 成分或配料表

4.2.1 除食品用香精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1.1 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1.2 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2 食品用香精的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2.1 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4.2.2.2 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4.2.2.3 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选择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相关链接:食品添加剂明胶检验方法(三)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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