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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三)

发布时间:2020-05-2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64

5 样品检验

5.1 样品处理

5.1.1 实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确保样品的相关信息完整并符合检验要求。

5.1.2 实验室应按要求尽快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防止样品中目标微生物因客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5.1.3 冷冻食品应在45℃以下不超过15min,或2℃~5℃不超过18h解冻后进行检验。

5.2 检验方法的选择

5.2.1 应选择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

5.2.2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中对同一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定性检验方法时,应以常规培养方法为基准方法。

5.2.3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中对同一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定量检验方法时,应以平板计数法为基准方法。

6 生物安全与质量控制

6.1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

6.2 质量控制

6.2.1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用菌株、培养基、试剂等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

6.2.2 实验室应对重要的检验设备(特别是自动化检验仪器)设置仪器比对。

6.2.3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和人员比对。

7 记录与报告

7.1 记录

检验过程中应即时、准确地记录观察到的现象、结果和数据等信息。

7.2 报告

实验室应按照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结果。

8 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8.1 检验结果报告后,被检样品方能处理。检出致病菌的样品要经过无害化处理。

8.2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相关链接: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二)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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