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8 粗脂肪测定
6.8.1 仪器及用具
6.8.1.1 索氏脂肪浸抽器。
6.8.1.2 天平:感量0.0001g,感量0.001g各一台。
6.8.1.3 四联或六联水浴锅。
6.8.1.4 电热烘箱。
6.8.1.5 定量滤纸:做成滤纸筒或包。
6.8.1.6 医用脱脂棉。
6.8.1.7 铝盒:铝制带盖。
6.8.1.8 20 cm以上摄子一把。
6.8.2 试剂
乙醚(分析纯)。
6.8.3 测定方法
在已烘至恒重的铝盒内用感量0.0001g天平精确称取6.5.2样品约2g两份。
将试样全部移入滤纸筒内,筒口加少许脱脂棉,包好放入抽浸管内,连接已烘至恒重的抽浸瓶,注入适量乙醚,置75℃~80℃水浴锅上,接通冷凝水,回流速度保持每小时6次,循环浸抽2h后,用空白滤纸测试抽浸管内的乙醚液,如无脂肪痕迹,即可停止抽浸,取出滤纸筒,回收溶剂至抽浸瓶内无乙醚,将抽浸瓶移至105℃的电热烘箱内,每次烘30 min,然后在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直至连续两次烘后称重的减重不超过0.001g,即认为达到恒重。取较小称重结果,按式(7)计算粗脂肪含量百分率:
式中:C—粗脂肪含量,%;
W—试样质量,g;
W1—粗脂肪质量,g;
X—水分含量(可取6.5结果),%。
6.8.4 允许误差
粗脂肪含量测定应做双试验,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05%,求其平均数。超过允许差时应另作试验。
6.9 微生物检验
6.9.1 细菌总数检验
按SN 0168检验。
6.9.2 大肠杆菌检验
按SN 0169检验。
6.9.3 霉菌检验
按GB 4789.15检验。
6.9.4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SN 0172检验。
6.9.5 沙门氏菌检验
按SN 0170检验。
7 重量鉴定
7.1 器具
台秤。该衡器必须持有国家计量部门的有效合格证。使用衡器时,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校正,被衡重的出口发菜的每件重量或每次衡量的量值不得小于衡器最大称量值的1/10。
7.2 操作方法
7.2.1 毛重
系按品质取样的全部包件数,经已校正之衡器过重。但根据每件货物的差重幅度大小,可适当增加或缩减抽查比例。
7.2.2皮重
在抽查的包件中,任取5件~10件称取皮重,核算平均皮重。
7.2.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如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差重幅度在2‰以内的,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如超出2‰时则按实衡净重计算全批重量。
8 包装检验
8.1器具:钢卷尺和测微器。
8.2 操作方法
8.2.1 外包装使用性能检验
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各种包装的质量必须适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场检验时,包装的外表必须清洁、无污染、无破损、无潮湿、无压塌等现象。封口带、封口胶纸要牢固、平伏,标记要正确清晰。
8.2.2 内包装检验
在取样同时,要检验内包装的聚乙烯塑料袋和复合薄膜袋。必须清洁、无破损,封口或扎口要牢固,密封。
9 检查结果有效位数的规定
9.1 数字修约:检验结果的数值需要修约时,除另有规定者外,按GB/T 8170处理。
9.2 检验结果小数取位数的规定
9.2.1 水分:0.1%。
9.2.2 杂质:0.1%。
9.2.3 短碎菜:0.1%。
9.2.4 粗灰分:0.1%。
9.2.5 粗脂肪:0.1%。
9.2.6 粗蛋白质:0.1%。
10 存查样品的保管
10.1 存查样品的质量:500 g。
10.2 保存期:按照对外贸易惯例和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保存,需要时可延长保存期6个月。
10.3 保存方法:样品袋上贴上标签,注明报验编号、品名、数量、重量和验毕日期、取样人等,置于干燥冷暗房间内。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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