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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二)

发布时间:2019-08-0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92

7.5 实验室检验

7.5.1 感官检验

应具有相应的正常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无杂质、霉变等。

7.5.2 品质检验

7.5.2.1 一般项目

净含量、水分、密度、可溶性固形物、不溶性固形物、酸度、透光率、维生素、色值、浊度、果胶、碳水化合物、热稳定性、pH值、氨基态氮等。

7.5.2.2 营养项目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7.5.3 微生物检验

7.5.3.1 卫生指标菌

主要检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7.5.3.2 致病菌

致病性大肠杆菌0157:H7、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乙型链球菌、单增李斯特菌、蜡样芽胞杆菌、副溶血弧菌、肉毒梭菌、霍乱弧菌等。

7.5.3.3 其他

酵母菌、霉菌、病毒等。

7.5.4 农药残留

根据原料的不同种类、农药使用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熏蒸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7.5.5 兽药残留检验

根据原料的不同种类、兽药使用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抗生素类、磺胺类、呋喃类、硝基咪唑类、氟乙酰苯醌类等。

7.5.6 重金属

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检验砷、铅、汞、福、铜、铁、锡、锌及其化合物等。

7.5.7 生物毒素检验

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检验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棒曲霉素、褚曲霉素、交链孢菌素等)、细菌毒素(肉毒毒素、葡萄球菌毒素)、贝毒素等。

7.5.8 寄生虫

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检验蛔虫、中华分枝肇吸虫、肺吸虫(并殖吸虫)、姜片虫(布氏姜片吸虫)、旋毛虫、绦虫、线虫等。

7.5.9 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感官检验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防腐剂、色素、甜味剂、抗氧化剂、发色剂,营养强化剂等。

7.5.10 其他项目

根据原料的不同种类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食品中的其他有害成分、分解产物、保健功能因子、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等。

7.5.11 委托检验

对本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送/寄样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检测,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社会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并填写相关记录。接受委托检验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实施检测,并按商定的时限出具检测报告。

7.6 记录

7.6.1 检验检疫过程中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复核无误后签名。

7.6.2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号、品名、数量、重量、规格、批次号、标记与号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取样数量、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情况(经办人/复核人、检测报告)、结果评定、检验检疫人员签字等基本要素。

7.7 检验检疫结果有效期

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有效期自验讫之日起算,并且不得超过产品的保质截止日期。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结果有效期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

7.8 复验

7.8.1 进口食品

自《卫生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复验。

7.8.2 出口食品

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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