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 “管委会”职责 |
第五条 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标准物质管理规章,研究标准物质量传体系。
第六条 负责受理标准物质定级和制造许可证的申请,组织评审和考核。
第七条 负责建立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档案,编制国家标准物质目录,向社会提供有关标准物质的信息。
第八条 建立标准物质管理专家队伍,负责培训标准物质考评员。
第九条 负责研究国外标准物质的管理及量传体系,提出我国对标准物质管理模式的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条 “管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管委会”的委员由各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下设“标物办公室”。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十三条 “管委会”负责建立标准物质的技术评审和许可证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组在学会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聘请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评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名,“管委会”统一培训发证,具备计量考评员资格后,承担对首次申请单位的制造标准物质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第十六条 申报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的单位(或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技术资料和样品交到标物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标物办公室按技术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和资料审核。资料符合技术要求的,分别按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提交“管委会”组织评审和考核。
第十八条 一级标准物质的定级评审进行两次。初审由“管委会”委托标准物质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进行;终审由“管委会”组织技术评审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超过到会人员2/3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评审只进行一次。在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委托标准物质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有异议的,标物办公室可将标准物质样品送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拘束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级鉴定,鉴定意见一并提交“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请标准物质定级和许可证的单位,“管委会”
可委托申报单位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其是否具备了制造标准物质的条件。考核应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管委会” 同一发证的标准物质考评员进行。考核完成后,结论和意见提交“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和考核通过后,“管委会”,分别按一级标准物质和二期标准物质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发定级证书和制造许可证。标物办公室办理发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已发定级证书和制造许可证的统一编入国家标准物质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物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五年后进行许可证复查,许可证复查按原有申请时的程序办理,并可适当简化手续。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换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复制的标准物质须报标物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编号发布。
第五章 费 用 |
第二十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评审和许可证考核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物委员会召开的审定会会议费用。
2. 向申请单位和上级单位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3. 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4. 初审及资料审查聘请专家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学会财务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国家质检总局书面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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