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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九项措施督促煤炭企业去产能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作者:中化新网 阅读量:124

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建煤矿项目应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或化能过剩产能的任务。鼓励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鼓励兼并重组、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通过九项措施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具体来看,一是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二是鼓励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三是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四是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五是稳妥有序推进煤炭去产能;六是严格落实新建煤矿减量置换要求;七是支持地方统一实施产能置换;八是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九是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

据悉,早在2016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要求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违规建设煤矿一律停建停产,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

有关专家表示,本次《通知》首次提出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也是在《原通知》基础上作出的修订,主要对于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实施兼并重组后新建煤矿项目、已核准的煤矿项目以及部分实施方案以内的煤矿项目的置换指标进行了一定的上调。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分析师表示,《通知》还在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的时间上作出要求。“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之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其中2016年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7 年9月30日前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产能指标作废。2017年6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之前130%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煤炭企业尽快退出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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