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的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应当首先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上述内容申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一,药品委托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7)委托生产合同;
(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9)受托方所在地市局出具的委托审核意见;
(10)受托方所在地市区局(委)出具的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现场核查报告,重点应描述三批试生产情况,包括委托品种的工艺与处方核查情况。
第二,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5)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6)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7)委托方所在地市局出具的委托审核意见;
(8)委托方所在地市局(委)出具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初审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以上两项申请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证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书应载明事项及权限;
(3)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另计。生产现场检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材料的,现场检查发现缺陷内容要求企业整改的,对整改情况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期手续。
另外,《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药品生产企业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生产药品中任一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按照延续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同时提交补充材料。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对委托方(ContractGiver)和受托方(ContractAcceptor)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委托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生产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97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不予延续;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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