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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的法规、对测量的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值得思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07 00:00 作者:中国计量网 阅读量:516

多年来,在法制计量中对测量的管理存在着一个认识的过程,在1996年纪念《计量法》实施10周年之际,我曾在《中国计量》杂志1996年第2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在新形势下计量工作的突破口在哪里?》的文章,开始对测量的控制和监管有了一点认识,但通过这次学习D1文件后,更明确了需要努力的方向。

1.过去的计量立法对测量的计量管理认识不足

回顾我国当时(1985年)在计量立法中,对于如何进行测量的监督和控制,加强对测量的依法管理在认识上是不足的(当时我在原国家计量局法规处工作)。按照1975年第一版OIML国际文件No.1《计量法》的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测量、产品的量、预包装商品和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管理,其中第六章对测量的计量管理中指出:“在某些事务中进行的测量应接受国家计量管理。”“可以规定某些量、某些产品和某些货物的测量方法。国家法制计量机构应规定须接受管理的测量,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这一章节当时理解是不深的,虽然明确了我国计量立法的基本点是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但在实际思想认识上总认为计量部门的任务就是统一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标)准,组织量值传递,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一致。而用计量器具去从事测量活动,那是使用计量器具部门自己的责任,政府只能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当时在起草《计量法》第五稿时,曾增加了预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一章,但当时我国市场上预包装商品很少,此章被认为过分超前,后未列入。当时《计量法》没有把测量和预包装商品的法制计量管理纳入,而只突出了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使得目前的《计量法》实质上成为一部计量器具管理法。法制计量应有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只管了一个方面,不仅《计量法》的适用范围缩小了,而且没有真正把计量立法的落脚点通过量和测量的管理,放在保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这一关键环节上。我认为,这是我国计量立法的主要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商品量和定量包装商品的法制管理,2004年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我国《计量法》实施作了相应的补充。但至今法制计量中关于测量的法规相见甚少。忽视对测量的监督和控制,难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2.为什么必须加强对测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法制管理

D1文件中明确规定:“法制计量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法制条款来保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在D1文件第二部分理论基础中指出:“政府在计量中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手段来建立测量结果的信任度。”可见,法制计量工作的落脚点不只是计量器具,更要落实到确保量值即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上。只有保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计量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达到所需的目的,计量才具有生命力。

测量就是获得量值的一个过程,它包括过程的输入,即依据、要求和资源;通过测量活动,即测量仪器的安装、确定测量方法和程序,确定有能力的测量人员、控制测量环境、确定测量的要求(法制计量当然还涉及法制管理要求),实施测量操作和记录;过程的输出,即给出测量结果。计量器具只是测量过程中一种资源的输入,通过测量活动,测量结果才是测量过程的输出。所以,D1文件提出了要对测量、预包装商品和计量器具实施法制管理,因为这三者都是测量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实施依法管理的测量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测量、预包装商品量,它们直接涉及测量结果的可信度。当然,这也是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计量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D1文件对测量的法规、执法、实例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反映出对某些测量过程实施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应制定有关测量的法规、加强对测量的法制管理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

要统一理解法制计量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只开展强制性检定管好计量器具是不够的,因为测量过程并未完成,测量过程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测量结果。国家政府计量部门在管好计量器具的基础上,应抓好量和测量的管理,才抓到计量工作的本质。法制计量不仅为贸易双方服务,同时在整体上是为了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正如D1文件所指出的:“法制计量包括所有对测量、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测量方法有法制要求的活动,这些活动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来履行。”“它们的共同特征是,都应遵守依赖于测量结果的法律,因此,测量过程也是政府需直接关心的。”“提供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监督控制测量,发展和维护能够支持测量准确度的基础设施(例如:通过溯源)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购买商品的分量是否足够,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及有害成分是否超标;生活的环境,如居室有害元素是否超量、噪声是否超标;空气和食用水有无问题;医院检测的生化指标数据是否正确、检测是否安全;生活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作为计费结算依据,规定限期使用,如何到期轮换等。只有让百姓知道测量结果可信,他才放心,才能感受到计量工作的作用。

从检定、校准计量器具的管理走向测量方法、测量结果、测量过程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使计量工作与国家、企业、百姓的需求直接挂钩,计量面向市场,直接服务百姓,才能更好地突出计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引起国家和人民的关注,拓宽计量的服务领域,更好地开拓计量工作的新局面。法制计量的落脚点只有放在测量结果的可信度上,才会去加强对测量法规的制定、加强对测量的监督、控制和实施法制管理。

(2)要从法制计量的实施中,确定需要受控的测量对象和测量活动

在D1文件第五部分“实例与解释”中举了8个实例,说明受控的测量活动是需要选择的。只有在十分重要的环节,需要统一规定测量要求和方法,对测量结果易产生分歧引起利益冲突,必须强化法制管理的环节,去加强制定测量的法规以加强对测量过程的监控。

我个人认为:例如称重计量站、公路计量收费站、计量公正行,它们都面向社会开展有关法制计量测量活动,尤其是使用动态轨道衡、动态汽车衡,这些测量需要规定所用法制计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要求,测量结果与设备的安装维修、测量结果与测量方式(如车速、位置等)、环境条件、货物安放位置等有关(如加油站油量的测量、农贸市场超市商品量的测量、计量公平秤的使用管理、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有关测量的管理、室内环境条件的测量、天然气交易中实际热量的测量、食物成分的测量、计量中涉及执法的测量等),国家应探讨如何加强测量的管理。另外,也应尽快制定型式批准标记、强制检定标记相关法规,以有利于群众在测量过程中实施监督和政府部门管理。

我想法制计量工作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和热点问题,都可以通过对测量过程的探讨,加强对测量的控制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测量法规或规范来深化对法制计量的管理。

(3)制定测量的法规,强化对测量的法制管理

如何制定测量的法规及其要求,在D1文件第三部分建议性的法律规定中,其中第五章V.2节已作了具体规定,内容见本文第二部分。

必须强化对测量的法制管理和监督,计量器具的强制捡定,这是确保量值统一准确的基础,但要真正确保其测量结果的可信度,还必须要加强对测量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控制和管理,这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如美国、西欧等国家在监管电子秤方面计量器具的控制就非常严格,对确实存在作弊行为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使用者实行重罚制度,往往一次处罚就使其出局,因此这些国家大都不存在电子秤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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